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4 号)及《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1号)等文件规定。同时,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及《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等文件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全面实施持卡就医管理。为了进一步明确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政策和保障待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本人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未参加本市及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院校中的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外籍留学生。
(二)从当年9月1日起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在校期间,应每年缴纳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未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条 享受医保时间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年度参保信息自医保中心核准后,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二)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按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
(一)学校批量办理。选择批量办理的,由学校会同服务银行共同做好制发和申领组织工作。
(二)个人线下办理。线下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指定银行申领。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申领社会保障卡。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无需重复申领。外籍大学生无法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至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疗保险卡。每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建立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账户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至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指定银行申领(银行受理网点办理的具体规则需咨询并遵从银行相关规定)。
(三)个人线上办理。支付宝“上海社保卡”生活号、市民信息服务网(www.962222.net)、随申办市民云APP申领(随申办首页-底部-办事-社会保障专栏,或首页搜索社保卡,选择上海新版社保卡申领服务)申领。
第二章 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与医疗保障
第四条 校内就医管理
(一)凭本人注册有效的学生证到校医务室就诊,药量最多开具三天。
(二)校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80%由学校统筹支付,20%由学生自负。
(三)学生在校医务室就诊时须建立本人校内门诊病史卡,且必须携带学生证就诊。
(四)在学校医务室就诊时,如病情严重,或缺少相关科室,或校内就诊后无明显好转的,须尽快“持卡”至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条 校外就医管理
(一)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门急诊均须“持卡”就医;
(二)校外门急诊医疗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如支付比例发生调整,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大学生门急诊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三章 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障
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医保统筹 | 个人自负 |
| 一级 | 50元 | 80% | 20% |
| 二级 | 100元 | 75% | 25% |
| 三级 | 300元 | 60% | 40% |
